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 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5、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企业独立董事王建新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 2024年10月13日征集日结束,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自查,详细情况如下: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根据 2024 年10月1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公开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