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能源局消息,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经营主体要逐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行情报价,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三)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占有率,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四)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的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并规范执行。
(五)各经营主体要逐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六)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各经营主体间不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签署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公司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七)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交易规则、串通报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察觉缺陷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情况总结。
(九)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发现扰乱市场秩序问题,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认真整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
(十)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如发现有关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属地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情况相关派出机构按规定报国家能源局。